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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岑鞏縣工商局、岑鞏縣消費者協會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成功調解一起商品房買賣矛盾糾紛,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萬余元,避免了一起群體事件的發生。
事由及處理結果: 2011年10月16日,岑鞏縣消費者協會接到石某、唐某、何某等10余人的聯名書面投訴,稱他們于2009年10月與開發商凱里中意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岑鞏縣第二農貿市場商品房,并交付了房屋購置款,合同約定2010年12月31日交房。由于施工進度緩慢,2011年7月22日才通知購房戶交房。但由于開發商未提供房屋驗收合格證明,購房戶拒絕交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經濟損失。他們多次找開發商要求提供房屋驗收合格證明并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開發商以各種理由推脫,后來干脆置之不理。他們也找過住建部門請求解決,也未有結果。為此,他們現在投訴到工商部門和消協請求處理,并稱如果處理不好,他們將損毀房屋并集體上訪。
接到投訴后,縣工商局、縣消協高度重視,在做好購房戶的思想穩定工作的同時,為防止事態擴大和維護社會穩定,立即成立調查處理工作組,并將投訴情況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函告縣住建局,責成縣消協聯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2011年10月20日,縣工商局、縣消協工作人員到縣住建部門查閱開發商施工建設的資料和購房合同資料。同時,住建部門表示房屋已通過驗收,但由于開發商施工檔案資料不全,暫時未能向其發放驗收合格證明,造成購房誤認為房屋質量不合格,是宣傳解釋工作沒有到位。
2011年10月25日,縣工商局、縣消協工作人員組織購房代表和開發商負責人第一次調解。在各自理由陳述中,開發商認為沒有按合同約定交房,是由于該處商品戶地處農貿市場,周邊農戶和私人宅基地較多,在房屋施工中時常出現矛盾糾紛要處理,影響了施工進度,是相關部門沒有給他們處理好,他們也有怨氣,責任應該由政府相關部門承擔。購房戶認為,他們要求按合同辦事,商品房周邊環境影響施工進度和房屋交付時間與他們無關,開發商應承擔延遲交房經濟賠償責任。雙方未達成協議,調解中斷。
2012年1月15日,由于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10余戶購房戶由情緒激動到商品房駐地用地磚將進出口路堵塞,影響了周圍住戶和群眾的出行,矛盾激化。縣人民政府組織綜治、工商、住建、公安和消協等部門到現場處理。同時,責成由縣工商局、縣消協負責牽頭組織雙方調解矛盾糾紛,縣綜治、縣住建部門配合,并上報調解處理結果。
2012年1月18日,縣工商局、縣消協在綜治、住建部門的配合下組織雙方調解,認真組織雙方當事人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并指出開發商在工作中未履行向購房戶告知延遲交房的義務,也沒有將不可抗力寫入合同的附加條款,違約責任在開發商。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開發商賠償每戶6000元經濟損失,共計6萬元,雙方握手言和。至此,一樁商品房買賣即將演變成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在縣工商局、縣消協的努力下得到圓滿解決,既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民生連線聯動律師李月英案例分析:
隨著國家住房商品化的基本完成,商品房的買賣越來越成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經濟行為之一,隨之而產生的商品房買賣糾紛也越來越多。主要問題就是開發商違約,比如延期交房、房屋質量不合格、綠化面積配套設施未達到約定要求、一房二賣等等。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房屋時應當首先注意驗看開發商的 “五證”、“兩書”,這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兩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其次,慎交定金,支付定金前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定金處理的充分必要條件,特別應在商品房認購書中明確約定,非買受人原因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不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應無條件返還定金;最后,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注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違約情形、賠償責任,對商品房的質量、交房條件、交房期限、購房貸款事宜、基礎配套設施、辦證期限、辦證費用及開發商擅自將商品房另售他人的賠償條款等相關內容進行明確約定,避免以后開發商推諉扯皮。
發生商品房買賣糾紛后,作為消費者可以選擇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解決;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解決;向房管、建設、規劃、質檢等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解決;共同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法院訴訟解決等。不必采取過激行為,不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商品房是城市家庭中最為昂貴的特殊商品,這種消費應該是一種理性消費。作為理性、成熟的購房者,只有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手段,才能在商品房買賣中避免被動,規避、化解風險,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