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0日下午,消費者付某的丈夫來到鎮遠縣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妻子付某于2012年8月6日在陳某經營的櫻喜廚衛店購買了一臺櫻喜牌液化氣爐,在2012年8月27日使用時發現爐子打不起火,于是要求陳某更換了一臺相同的爐子,第二天使用時,突然出現液化氣瓶連接管與爐子的連接處脫節造成付某左上肢和左臉部燒傷,現在黔東南微創醫院住院治療。因經營者陳某認為不是爐子質量問題所致,因而拒絕賠償。于是來到縣消協投訴,要求處理。
2012年9月7日下午,縣消協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1、付某因燒傷于2012年8月28日在黔東南微創醫院住院(共11天)治療費用壹仟肆佰柒拾玖元捌角叁分整(1479,83元)由被投訴方陳某支付;2、付某后期治療康復費壹仟元整(1000元)由被投訴方陳某一次性支付;3、本次爭議處理終結,付某今后不得再追究被投訴方陳某任何責任。
民生連線聯動律師吳躍案例簡析:
本案系典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如今市場上各類新生產品繁多,時常有消費者在使用產品過程中,造成消費者傷害事故的發生,消費者應如何維權呢?依據本案結合法律規定作如下簡要的分析:
法律應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34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本案液化氣瓶連接管與爐子的連接處脫節造成付某左上肢和左臉部燒傷,顯然是陳某經營液化氣灶在安裝上不合格而引起事故的發生。陳某經營液化氣灶,應負責液化氣灶的合格安裝、安裝使用材料規格的配備、選擇,是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規定:“經營都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通過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以至本案終結,同時警示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當要求銷售商提供發票、產品說明書以便維權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