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劍河消協聯合縣物價局成功調解一起關于物業收費方面的投訴,使消費者免受損失7.41萬元。
5月22日,消費者一行20人聯名書面向劍河消協反映,稱一物業服務公司收取的物業費、裝修押金、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電梯使用費、裝修服務費不合理,存在亂收費和重復收費現象,消費者難以接受,請求該會出面幫助解決。
該會接到消費者投訴后,立即將情況向縣工商局黨組進行匯報,縣工商局黨組對此高度重視,要求該會務必將此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該會根據縣工商局黨組的要求,立即派人著手調查了解,并擬發劍消協查詢(2012)第1號函向縣物價局開展查詢。經查,該物業服務公司尚未辦理收費許可證,該公司收取的費用標準為:物業費電梯房每月0.8元/㎡、步梯房每月0.5元/㎡;裝修押金每戶3000元、裝修垃圾清運費在裝修期間以兩個計算每月2.5元/㎡、裝修電梯使用費每戶260元;裝修服務費住宅用戶每戶300元。由于該公司收取有關費用,有的沒有國家制定的標準和依據,且沒有與消費者協商議定,造成消費者難以接受,導致消費糾紛的發生。
為及時解決這起消費糾紛,避免矛盾擴大,該會于5月31日聯合縣物價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定由部份消費者參加的調解會,現場盡有50余人。經該會和縣物價局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多方作工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裝修垃圾清運費的交納實行自愿原則,自行清運的不需交納;2、物業公司不再收取裝修押金、裝修服務費、裝修電梯使用費,已交納的同意清退;3、物業費暫按現收取的標準交納,待物價部門核定后多退少補。
一起因物業收費引發的群體性消費糾紛,在該會的努力下,得到了圓滿的解決,雙方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民生連線聯動律師焦仁政案例簡析:
物業收費是因購買商品房的業主因居住產生物業管理而支付的費用。因物業費收取發生糾紛引發群體事件時有發生,關鍵是很多物業公司都是商品房開發商設立,并沒有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更談不上對外通過招投標,以競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在這樣的體制下,物業管理公司并沒有在物業服務質量上提高,而是以各種沒有法律依據的收費名目,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亂費。
法律適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口、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上述案例,警示我們廣大購買商品房的業主,入住后及時召開業主大會,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各業主緊密團結,以業主委員會依法有組織的對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進行監督,甚至可以選擇物業管理的其他優質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從而保障各業主消費的知情權、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