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外國人入境出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運輸出境入境的邊防檢查,使用本法。”
在《出境入境管理法》頒布前,我國的處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985年全國人大常會制定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相關出境入境實施細則和條例。此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通過整合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內容,由“分散立法”變為“統一立法”,構建了較為科學、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體系,解決了原有的相關法律分散、銜接和協調不夠、部分法律條文沖突的矛盾。(潘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