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有的出入境法律法規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更加強調對出入境人員權益的保護;二是對相關管理部門執法質量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它還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國內辦理金融等事務時,憑本人護照證明身份即可辦理。
與原有法律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將“國家保護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作為該法的核心原則,并規定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從而明確了執法理念從強調管理向服務和管理并重轉變,將管理寓于服務中。
此外,它規定“公安機關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并在24小時內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需要延長拘留審查期限的,應當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這些對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和保護出入境人員合法權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潘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