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進一步規范了外國人停留居留制度。根據規定,外國人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留存指紋,完善了外國人住宿登記、證件查驗等制度,明確外國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限制進入的區域,規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并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基于國際公約、慣例和人道主義考率量,《出入境管理法》完善了臨時入境制度,規定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登陸港口所在城市、免簽過境人員需要離開口岸和外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原因入境的,可以申請臨時入境。同時,《出境入境管理法》還規定,符合國家規定的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拘留的外國人,可以申請拘留證件。這些都為外國來華旅游和工作提供了便利。(潘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