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正式實施。新規對出租車服務作出了基礎性的要求,禁止出租車司機在乘客上車前問目的地,不得挑客等。
的哥不得挑客
正式發布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取代了原標準,新增了對出租車司機個人及其服務流程的要求。
新標準規定,在乘客上車前,司機不得有詢問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為;在問清目的地后,選擇合理路線,按規定開始使用計價器,不得繞路;遇交通擁堵、臨時封路等需改變路線時,應征得乘客同意。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不得在途中甩客或無故終止出租車運營服務。出租車企業宜提供24小時不間斷電召預約服務。
投訴24小時內處理
新修訂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為出租車司機制定了多條服務要求,包括別吃帶異味的食物;乘客對出租車的投訴,出租車公司要在24小時內處理,應在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告知乘客。
新修訂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還規定,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間不少于后備廂的2/3。要求的哥必須佩戴服務標志,運營前和運營中不在車內吸煙,不向車外拋物、吐痰,提倡說普通話,使用規范服務用語。
規定26條服務用語
新修訂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為出租車司機制定了26條服務用語。的哥應使用包括“很高興為您服務”、“請系好安全帶”、“請記住我的車牌號”、“您需要打開空調嗎”等26種中文和英文用語。
新修訂的《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還要求在交通集散地、公共場所服務地、商業、醫院、活動中心、密集居民社區內宜設直列式或港灣式、島式的乘客候車站臺,不得擅自關閉服務站點或改變用途。除包車服務外,要使用計價器,不得議價,不得繞路。
此外,《出租車運營服務規范》提出出租車企業宜提供24小時電召預約服務。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及時調派駕駛員,無法滿足乘客需求的,應告知。
投訴未處理最高罰2萬
新規中包含的“對于乘客投訴應在24小時內處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告知乘客”的規定等,在1998年實施的條例中均可以找到對應條款。不僅如此,這份條例中明確,如出租企業未及時處理乘客投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元至2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2萬元罰款,并可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7天。同時,條例的第十五條內容是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時應當遵守的規定,其中包括服飾整潔、文明禮貌、服務規范;安全行車,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在準許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載客或者停車下客,不得亂停車;按照最佳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行等20項內容。
如果出租車司機違反這些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在營運資格證件上作違章記錄,并可暫扣營運資格證件1個月至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