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劍河一賓館罰1000元
8月11日,劍河縣地稅賓館存在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違法行為,縣消防大隊依法對該場所處人民幣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為深入開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動”,8月5日,劍河大隊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對地稅賓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多具應急照明和滅火器損壞、失效。針對以上違法行為,大隊監督檢查人員認真填寫了《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并當即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場所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為嚴肅國家法律法規,大隊經多方調查取證,查實了該場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參考《貴州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行政處罰裁量參考標準(試行)》相關規定,大隊對該賓館的違法行為合并處罰1000元。(張正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