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產遭無端查封 武漢中院裁決前后矛盾
武漢信泰置業有限公司拍得新華路287號2號樓后,隨即武漢市房產局為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
2004年武漢市中院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武漢中英集團位于新華路的土地和附著物折價抵償給其債主武漢塑料集團。
2002年下發的武漢市政府土地權屬處理通知單,明確表明收回武漢中英集團新華路287號2號樓等的土地使用權。
核心提示:2010年11月,得知湖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武漢中院所作出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是錯誤的消息后,武漢信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泰公司)以為,已歷6年之久的無妄官司即將到頭。
沒想到,2011年11月,武漢中院又將湖北省高院的函退回。至此,信泰公司對公正司法的信心再一次跌入谷底。
2004年,信泰公司通過一場公開的拍賣活動購得武漢市漢口新華路的黃金地塊,沒想到拿到手的卻是一塊燙手山芋。自此被莫名拖入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之中無法自拔。其合法取得的財產遭受違法查封及處置,8個年頭后,至今仍沒有得到有效糾正,致使其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而其中始作俑者,原武漢中院院長周文軒則已于2007年鋃鐺入獄,其身后的留下的司法腐敗卻無人買單。
《新湘報》首席記者丑西 武漢攝影報道
依法購得黃金地段
2004年4月,在一場公開拍賣活動中,武漢信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泰公司)以1340萬元的價格購得武漢市漢口新華路287號2號樓房地產及14、15號土地。湖北省公證處對此次拍賣活動進行了公證。
這塊地位于武漢市最繁華的金融街上,堪稱寸土寸金。但隨后的遭遇卻足以讓信泰公司后悔莫及。
原來,這塊地之前為武漢塑料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塑集團”)所有,1994年,轉讓給武漢中英實業公司合作開發。1998年,經過結算,中英實業公司尚欠武塑集團352萬元的土地房產轉讓款。在多次催繳未果的情況下,2000年4月18日,武塑集團對中英實業公司提起訴訟,后追加中英集團公司為被告。
經過武漢中院一審、湖北省高院二審,判決中英實業公司及負有連帶責任的中英集團公司,支付武塑集團土地房屋轉讓費352萬元及利息,退還建房預付款95975元。
2001年11月9日,武漢中院根據生效的判決,向中英實業公司及中英集團公司下達了執行通知。在其未按期執行后,同年12月24日,武漢中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將武塑集團轉讓給中英公司的部分土地房產(江漢區新華路287號的2號樓所占土地及其他兩塊地),評估折價484.48萬元,抵償給武塑集團。
次年,武漢中院又連續向江漢區國土資源局及江漢區房產管理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折價的標的土地和房產過戶至武塑集團名下。
隨后,江漢區國土局和房管局先后注銷了中英公司的產權證明。
2004年4月6日,武塑集團委托湖北華信拍賣公司公開對江漢區新華路的房產進行拍賣,為信泰公司競買成功。
2004年5月28日江漢區房產局給信泰公司核發了新華路287號2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
此時,中英集團以行政違法為由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信泰置業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先后被武漢市人民政府、江漢區人民法院及武漢中院裁定駁回。
武漢市中院裁決前后矛盾
就在信泰公司以為此案將塵埃落定之際。2004年6月29日,武漢中院卻突然對新華路287號2號樓及14、15號樓土地予以查封。
同年7月21日,武漢中院以院長周文軒的名義再發民事裁定書,指明“因武漢中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有關部門申訴復查”,依照規定對當初折價抵債的房地產進行查封。撤銷了該院于2001年12月24日、2002年4月15日簽發的第543號民事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
令信泰公司費解的是,這份裁定書居然以“院長周文軒”簽發,而非是審判長或執行員。“行政職務怎么能出現在一份民事裁定上?”法律人士對此予以質疑。
“對已經執行的標的物進行回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首先對民事裁定所依據的自判決進行再審,怎么能以院長的名義直接撤銷原裁定?”信泰公司副總蒲以文當過法官多年,他認為這種低級錯誤實在不應該,除非是有意為之。
“以物抵債是法院的裁定。現在房和地都通過拍賣程序賣給了信泰公司,法院怎么可以查封產權已經轉讓的房產?”武塑集團高層也心生疑竇。
2004年8月31日,中英集團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認為江漢區房管局將2號樓房產過戶至武漢信泰的行為違法。復議中,武塑集團和武漢信泰均作為第三人出現。復議結果是:維持江漢區房管局的過戶行為。
2004年12月10日、2005年2月22日,中英集團又先后兩次向江漢區法院、武漢中院申請行政訴訟。兩級法院審理的結果,都是駁回中英集團的起訴。
蹊蹺的是,事實上,武漢中院不僅沒有解除查封決定,反而于2006年6月12日向江漢區房管局發出協助通知,將已經過戶至武漢信泰的2號樓房產恢復至中英集團名下。
2007年3月31日,武漢市房管局根據武漢中院的來函,登報聲明注銷了武漢信泰對2號樓房產的產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