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產遭無端查封 武漢中院裁決前后矛盾
八年訴訟后回到原點
2004年8月16日始,武漢信泰連續三次向武漢中院遞交執行異議書。一直沒有獲得任何答復。
2007年11月21日,武漢信泰就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江漢區房管局撤銷其擁有的2號樓房產權證的行為向江漢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江漢區法院的裁定認為,房管部門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履行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該行為不具有可訴性,駁回了武漢信泰的起訴。
“從程序上,我們只是在履行協助義務。”江漢區房管局法規科負責人回應稱。
之后,武漢中院以相同理由作出二審判決。
而就在武漢信泰提起訴訟期間,武塑集團與中英集團的糾紛又重新回到了8年前的起點。原來,武漢中院在下達裁定書查封這塊地的同時,卻保留了“繼續執行2001年省高院作出的責令中英集團支付欠款的決定”。
“中英集團的欠款不是已經以物折價還清了嗎?”武塑集團對此提出疑問。
直至2008年7月10日武漢中院才下達《通知書》。理由是最高檢抗訴在審期內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同年8月14日湖北省高院下達鄂民再終字第00039號判決書駁回了最高檢的抗訴。再次維持了13號終審判決書。
此時中英集團對13號終審判決書的所有法律程序已走完。原湖北省高院13號判決書既未撤銷也未改判。
可是武漢中院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于2008年12月9日又一次下達(2008)武執監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了543—4號裁定書,再次撤銷了543號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案外人財產裁定執行回轉給中英集團公司。
同月11日,武漢中院以(2008)武執裁字13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判決過了8年,繞來繞去又回到了起點。”蒲以文告訴新湘報記者,本來一起簡單的經濟糾紛,就因為法院沒有依據的裁定,導致幾個公司陷入了無休止的官司“怪圈”,甚至損害了案外人(信泰公司)的權益。
盼不到的柳暗花明
對上述兩個裁定,武塑集團和武漢信泰公司均不服,各自依法提出了法律訴訟。
2010年11月,武塑集團的申訴經湖北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武漢中院2004年6月29日之后對漢口新華路287號2號樓14、15號樓土地所作出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是錯誤的。并發函到武漢中院,要求在一個月內撤銷,武漢中院收到該函后,卻一直不予回復,直到2011年11月,又將湖北省高院的函退回到湖北省高院。
信泰公司認為,武漢中院對案外人沒有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明顯違反法律程序。
蒲以文向新湘報稱,我們原以為一個客觀事實十分清楚,法律條款非常清晰的違法問題在相關執政機關和法律部門的督辦下能夠很快得到公平的處理。但令人十分遺憾的是,武漢中院某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掌握著司法機器的權利,把法律、法規束之高閣,為他人謀取利益,隨意透支法院的信用。將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隨意更撤,前后互相矛盾,對更撤法律文書給案外人造成的極大傷害,歷時達八年不予解決。這期間有全國人大、湖北省委、省人大、省政法委、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信訪機關催告督辦,并有媒體報道、曝光,但時至今日,仍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處理。他認為,武漢中院這種做法不僅引發民眾對執法機關的信任危機,同時反復折騰當事人的過程中大量的司法資源也隨之被浪費。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9條的規定,執行回轉是指審判程序中的法律文書被改判或撤銷。并不是指執行程序中的裁定撤銷,而且還要有審判程序中的新的法律文書,才能制作執行回轉的裁定。
執行程序中的裁定被撤銷,只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和程序。亦即,武漢中院撤銷543號裁定書,中英集團只能走國家賠償程序。武漢中院以執代審、裁定執行回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腐敗后遺癥誰來買單
2007年9月14日,湖北漢江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周文軒有期徒刑10年,并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周文軒的落馬讓許多人感到意外。
2002年武漢中院就因爆發“腐敗窩案”而震驚中國司法界,在這次集體腐敗案中,武漢中院形象嚴重受損,13名法官相繼被捕,涉案金額達400萬元。
2003年3月,時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的周文軒臨危受命接任中院院長職務,在當時一時贏得了“救火隊長”的名望。
周文軒上任后一度高調反腐,在媒體曾引起轟動的事件就是他的“河東獅吼”、“自揭家丑”,及“刮骨療毒”。
事實上,在他高調反腐的背后,是收受巨額賄賂和嚴重違紀的殘酷現實。
2007年9月,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指控:周文軒共收受賄賂12筆,最多一筆受賄額為46.24萬元。經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6月間,周文軒利用其擔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秘書長、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務之便,先后收受單位、個人賄賂人民幣93.69萬元、美金3000元、新加坡幣3000元、港幣9000元,并為請托人謀取了利益。
熟悉周文軒的人說,周文軒有兩大特點:愛批條子和幾乎不懂法律。
縱觀整個官司的前后,543-4號裁定書使這個案件出現突變,而就543-4號裁定書以院長名義下發的問題,有武漢市法律界人士稱:這一做法違背法律相關規定。
入獄后,周文軒于2011年9月在懺悔書中寫道,自己違紀違法的第一條即為“濫用職權”:“在人大任職及法院工作期間,我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少數社會朋友謀取利益,辦關系案、人情案;只聽一方反映、先入為主,給分管院長或辦案法官打招呼,示意他們按自己的觀點辦事;或者單獨會見當事人或律師,利用主持審委會的特殊身份,左右其他成員的意見,等等,濫用司法權,自覺不自覺地淪為金錢的俘虜。”……
貪官枉法者終于鋃鐺入獄,但是,現實中又有誰為腐敗后遺癥買單?無端被拖入漫漫官司的公司其損失又由誰來負責?
此外,有法律界專家學者指出,此案落到這個地步,也反映了當前我國“兩審制度”的一個弊端。國外實行的是三審制度,三審之后,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挑戰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但在中國,雖然說是兩審制度,但實際上,一個案件經常會出現三審甚至多審才能結案的情況。該名專家指出,出現這種案件反復審理而不能結案的現象,原因是長期以來司法的專業化、法院的內部化無法改變,缺乏一種透明、公開的制度,加上監督制度上的缺陷,導致武漢信泰這種無辜被卷入官司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