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生活網訊 近日,從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楊某某與凱某某身體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判令被告凱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800余元。
2011年10月21日上午,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奶凱某某在雙方責任田共有的田埂上種莊稼而引發爭吵,進而相互拉扯打斗,造成原告受傷兩次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3840元。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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