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拆優秀歷史建筑可罰50萬
《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最高罰50萬元。
武漢優秀歷史建筑,除滿足建成30年以上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建筑本身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能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為著名建筑師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現代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紀念意義等。
《條例(草案)》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優秀歷史建筑的,由房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凡擅自拆改優秀歷史建筑圍墻、改變外墻材料和色彩、改變原有造型和風格、損壞承重結構等行為,房屋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外,還將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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