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草案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并確保信息安全。
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胡鋼指出,目前很多領域都存在把獲取的消費者信息與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許可的不良現象。雖然侵權責任法已將隱私權作為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之一,這次草案的修改細化了消費者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不久前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一脈相承。
看點三: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約束
商品的服務和質量,關系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所以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質量的有效措施。
據此,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現行消法沒有規定“三包”的具體天數。這次草案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自收貨之日起七天內,消費者仍可以不符合質量要求解除合同,擴大了退換的條件。
不過邱寶昌認為,草案還應該進一步明確,退換貨若產生其他費用,如交通運輸費用等,經營者還要承擔相應費用。
看點四:缺陷商品,消費者或將不再“舉證難”
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感覺,在商品房、網購、金融消費等領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維權難,維權成本高,有時候“追回一只雞,得殺掉一頭牛”。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此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邱寶昌評價說,這樣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消費者就不再用自己舉證了,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也可倒逼經營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質保證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