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陪異性朋友黃先生到對方妻子張女士的單位解決家庭矛盾,卻被誤認為是小三,遭到毆打。為此,小梅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2萬元。近日,通州法院判決小梅獲賠醫療費1270元。
去年4月,小梅陪黃先生前往張女士的工作地點通州某小區協商兩人的婚姻問題。因懷疑小梅破壞其與丈夫的感情,張女士用磚塊將她打傷。后小梅報警,經鑒定,其傷情構成輕微傷,公安局對張女士進行了拘留處罰。
小梅在法庭上說,她和黃先生只是普通朋友關系,并非張女士所稱的“小三”,張女士將其打傷違反了法律,應當賠償其各項損失。
張女士依然認為小梅與自己的丈夫有不正當關系。她辯解說,因為小梅的介入,她與丈夫的婚姻陷入了危機,自己見到小梅就情緒激動,所以毆打了她。
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梅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其參與協商他人婚姻問題可能會導致矛盾激化,故其應當承擔自己醫療費損失的20%,張女士承擔小梅醫療費損失的80%,計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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