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釋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司法解釋沒有對進口食品單獨進行說明,但依據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規定,進口食品如果出現涉嫌犯罪的各類情形,將同樣進行懲處。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陶煒今天在接受采訪時對此進行了詳細分析。
陶煒: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和保護管轄的法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同樣也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我國《食品安全法》也明文規定,進口食品或進口食品添加劑,及進口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因此,進口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摻入有毒有害原料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我國《食品安全法》針對食品進出口設置了專門的章節,對食品檢驗檢疫、預包裝等做了限制性規定,進口商、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疫檢驗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要向國家出入境檢疫檢驗部門注冊。而對于那些雖然是境外品牌,但實際生產者在境內的進口食品,司法追究并沒有太多障礙,只是對生產、銷售環節全在境外的,要克服取證困難。
陶煒:特別是一些進口食品,它的生產基地已經遷至到我國境內生產,這些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食品的,如果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相關法律,要受到法律追究。目前看,生產銷售環節都在國外的,取證會有困難,但是如果司法人員能取得證據,將與國內一視同仁。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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