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獲通過
“對依法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這是昨日通過的《寧波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的規定之一。
依法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目前,全國90%的省級人大常委會、73%的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省內82%的地級市人大常委會都已出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相關規定。
該辦法列舉了“市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財政決算”等10個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列舉了“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等26個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列舉了“行政區劃的調整方案和行政區域名稱變更、政府駐地的遷移”等4個重大事項,應當在征求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后,再按照審批權限報請批準,并將批準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該辦法規定,對有關重大事項不報告、不征求意見或者不備案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責成其限期改正;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認真研究處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采取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實施監督。(記者龔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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