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明確,《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單位其水土保持后續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步進行。主體工程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申請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挖砂、采石或濫挖中藥材、濫采觀賞石材等,個人最高罰3000元,單位最高罰3萬元;開墾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作物,開墾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對個人處以每平方米2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實習生 劉卉 記者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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