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岑鞏縣人民法院受理了由該縣檢察院提起的對胡某強制醫療的申請。這是新《刑訴法》增設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特別程序后,岑鞏縣法院受理的首例強制醫療申請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8月30日18時許,涉案精神病人胡某的父親要求其在家幫忙干活,胡某不從,其父親就對其進行批評,胡某就從家中拿刀趁其父親不備,朝其頭部砍了兩刀。2013年12月29日19時許,胡某從楊某家的門前經過,主觀臆想房內有老鼠,遂用打火機點燃木棒去燒老鼠,將房內的稻草點燃后,胡某怕被他人發現,未通知他人救火便逃離現場,致使楊某等四戶人的兩棟房子被燒毀,造成經濟損失12萬余元。2013年12月30日,胡某被岑鞏縣公安局以涉嫌放火罪進行刑事拘留。后經懷化市博愛司法鑒定所鑒定,胡某在實施放火行為時由于智力低下,思維能力有限,對自己的行為后果缺乏實質性辨認能力,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岑鞏縣公安局于2014年1月10日決定將其釋放并向岑鞏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強制醫療意見書。
檢察機關認為:涉案精神病人胡某放火燒毀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經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強制醫療申請。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后記:像胡某這樣因患精神分裂癥所導致的慘劇,并非個案。
在刑訴法修改以前,對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強制醫療措施難以落實,即使能落實也存在不少問題,最典型的莫過于引起社會熱議的“被精神病”問題。如江蘇朱金紅案、廣州何錦榮案、深圳鄒宜均案,均是為了爭奪財產,不惜將精神正常的親人送到精神病院醫治,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新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進行了框架性規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分裂癥患者來說,設置強制醫療的特別程序一方面體現了法律對于社會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雙重關懷,能夠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社會或自己的行為;同時,隨著多地“被精神病”的惡性事件發生,將強制醫療引入訴訟程序,由公安機關建議,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法院最后做出是否對其強制醫療的決定,可以有效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決定的作出更加具有說服力和公信力。
強制醫療從行政決定上升為司法決定,在更高層面規范了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序,在程序設計上即把保障人權落到實處,又能夠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發生。(潘家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