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飲食店老板陳軍為了擴大經營規模,準備新開一家飲食店,找到了一家裝修公司為其裝修,雙方簽訂了裝修合同,并約定整體保修2年,水電保修5年。兩個月后,裝修完工,飲食店開始對外營業。但其后,飲食店卻出現了漏水、大理石脫落、門窗損壞等一系列問題。于是,陳軍要求裝修公司進行維修,裝修公司也派人進行了修復,但仍未達到質量要求。多次與裝修公司多次協商未果后,陳軍近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庭審中,裝修公司稱出現的問題是其自身使用不當所造成,與自己無關,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雙方爭執不下,法院委托專業機構進行了鑒定。經鑒定確認,裝修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國家相關質量要求。
法院審理認為,裝修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裝修義務,其交付的工程質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現經質量鑒定為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質量要求,其理應對不符合質量要求部分形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令裝修公司賠償飲食店經濟損失189171.75元。(魏川力 記者 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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