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是《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的日期。
這天,衛生計生委主管的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群不斷接到電話,聽到許多叫好聲。在他們看來,二次審議稿與第一次審議稿相比更為嚴格。但也有不少控煙專家和法律專家認為,二次審議稿仍然為煙草廣告留了口子。
專家認為應“廣泛禁止”而非“嚴格限制”
煙草專賣點的煙草廣告沒被禁止,被認為留了口子
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第四條,“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制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這說明,煙草制品專賣點內的煙草廣告可不被禁止。
像這樣的修改情況的匯報,在法律上有多大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指出,允許煙草銷售終端發布煙草廣告,盡管沒出現在正文的條款,但立法草案的說明往往是解釋立法原意的文本。對一個法律文本做解釋的時候,往往去查閱法律草案說明,這是很重要的探究立法原意的解釋。它賦予煙草制品銷售終端合法發布煙草廣告的權利。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明確指出:履約方應在履約5年內,采取適宜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公約》已在我國生效9年。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認為,修改情況的匯報的意思是要嚴格限制煙草廣告。嚴格限制與《公約》要求的“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有沖突。
專家認為,從“廣泛禁止”變成“嚴格限制”,《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為煙草廣告開了口子。中國控煙協會常務副會長許桂華梳理了這道口子有多大:煙草專賣點的煙草廣告沒被禁止,煙企的贊助、促銷活動未明確禁止,印刷品煙草廣告沒被禁止,日常用品上的煙草廣告沒有被禁止,在舉辦各種公開活動中使用煙草制品名稱、品牌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也沒被禁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青斌認為,新修訂的《廣告法》中有關煙草廣告的規定,應當符合《公約》相關條款的要求,明確規定“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以充分體現我國政府履行《公約》的決心和對公眾健康,特別是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高度重視。不能給煙草廣告留有任何空間,不能任煙草業揮霍國有資金進行不利于公眾健康的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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