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商家為了吸引顧客采取多種促銷手段,營造火爆場面,而這些活動在組織不到位時極易給群眾造成傷害。江蘇豐縣75歲的張老太就在一樓盤開盤現場活動中因爭領免費的遮陽傘被擠倒摔傷。3月17日,豐縣人民法院公布張老太告該樓盤營銷公司一案,一審判處營銷公司賠償張老太各項費用合計8918余元。
豐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豐縣開發了一處樓盤,并將該樓盤委托給某營銷顧問有限公司進行營銷。營銷公司策劃了多個活動用以提高知名度從而刺激銷售。
去年6月的一天,為促進樓盤銷售,營銷公司策劃舉行“千把遮陽傘,全城免費裝”的活動。路過的張老太看到有獎品,也不顧自身安全,與其他群眾爭相領取遮陽傘。由于現場人多擁擠、場面混亂,張老太被擠倒摔傷在地,雙腿失去知覺。后,張老太被診斷為右骨股骨粗隆間骨折,在醫院住院治療18天,花費醫療費21928.8元。期間,張老太都由其兒子護理。此后,張老太向營銷公司提出賠償要求,公司卻予以拒絕。在雙方協調未果后,張老太只好將該公司告上法院。
張老太認為,營銷公司為樓盤促銷時,并沒有對參加人員做出年齡限制,也未安排活動順序,只人為制造擁擠的場面來渲染熱鬧的氣氛來吸引群眾關注。由于活動現場沒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且現場安排混亂,導致其在活動現場被擠倒摔傷在地,雙腿失去知覺。因此,被告應對其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要求該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共計44917元。
而該營銷公司認為,其僅提供策劃,并非是本次活動的組織單位,故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且,張老太的傷情系他人所致,應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張老太年事已高,在參加活動時未注意到其自身的安全,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營銷公司系該次樓盤促銷活動的組織者,在發放禮品過程中,未注意發放方式,也未維護好現場秩序,導致張老太在擁擠中被擠倒摔傷,在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直接侵權人的情況下,該公司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張老太已年逾古稀,其不顧自身安全參與到人群擁擠的活動現場搶奪禮品,未考慮到自身的身體狀況,亦有不注意自身安全的過失,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確認營銷公司對張老太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老太自身承擔70%的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營銷公司賠償給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8918.64元。
作者:朱志庚 許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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