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下午3點20分左右,盱眙縣淮河鎮的5歲男童傅某某在家門口玩耍時不慎落水,隨后被送往該縣中醫院進行搶救,后送到南京市兒童醫院進行救治。當該救護車通過寧連高速公路六合南收費站時,因為車輛油料耗盡停在花旗營收費站匝道附近。親屬不得已急打南京120請求救援,16分鐘后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護車找到傅某某并送至南京市兒童醫院急診搶救室救治。后經醫院連續不間斷地搶救治療,男童搶救無效死亡。
隨后家屬狀告救護車延誤轉診。2015年9月29日,根據盱眙縣中醫院申請,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傅某某溺水后經心脈復蘇術雖恢復自主心跳,血壓基本穩定,但始終無自主呼吸、神志昏迷。送至南京市兒童醫院搶救無效最終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腦病病情發展的不良轉歸,是其最終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
同時鑒定意見書也認為,盱眙縣中醫院在患者轉院過程中,約16分鐘時間延擱,未能保證救護車的正常運轉,途中延擱存在過錯,與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法院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盛某因傅某某遭受損害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共計163053.20元,駁回原告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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