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并回答記者提問。
上述《規定》中第五條明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據了解,新的司法解釋將從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 張尼 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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