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懷邦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胡懷邦利用擔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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