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8日),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摔地后身亡”的視頻在網絡瘋傳,甚至沖上熱搜前列,引發熱議。晚間,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政府就此事件發布通報: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在官方通報之外,媒體的報道也披露了更多細節。知情人介紹,涉事狗只約有100多斤重,女孩拉著狗出來,大狗追逐小狗時,女孩拉不住松手了,隨后老人被狗繩撂倒。狗主人50多歲,平時把狗鎖在門前一顆樹上。涉事女孩與狗主人并非親人關系,平時也會過來跟狗玩。
從監控中看,受害老人雖然年長但身子骨似乎還算康健,能夠獨自上街活動。官方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即主要排除了刑事犯罪,應按民事糾紛處理。那么,在民事責任及賠償上,是誰的責任,又該如何賠?
該案是在女孩遛狗過程中由狗繩導致的侵權損害后果,還得適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規定來解決。新頒布的《民法典》明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目前還需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由于后者制度較為成熟,其中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兩者幾無差別。
《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錯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很明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的飼養人(主人)或管理人(委托照料人)一般是要擔責的,不用考慮其在管理中有無過錯。也就是說,狗主人無過錯也要擔責,有過錯更得擔責,這在理論上稱為“無過錯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是指飼養動物的本能動作致人損害,主要指動物咬傷人,也包括被飛奔的動物撞傷人、撞壞物,甚至同動物沒有接觸,只是被動物嚇著而摔倒受傷,或者像本案被快速拖動的狗繩絆倒致傷等。此外,狗受人指使咬傷、咬死人的,則屬于把動物當工具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應負相應的刑責責任。
什么情形下動物主人能全部或部分免責呢?法定免責理由只有一個,即“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錯造成的”。哪怕受害人有一般過失,例如明知某人家的狗傷人,還是從其家門口經過,導致被咬傷,狗主人也不存在免責一說。
本案中,受害老人在馬路邊緩慢步行,連一般過失也沒有,因意外被狗繩絆倒身亡,狗主人或管理人理應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牽狗的女孩是12歲的未成年人,須特別考慮到這一種情形。佛山當地的養狗規定也明確要求,“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12歲的孩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當教育她遵守規定,不能單獨牽狗活動。女孩違規牽狗并因此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由女孩的監護人承擔責任。
此外,官方通報稱女孩把另一村民拴養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狗主人知情不知情、同意不同意未作介紹。但據相關消息,被狗繩絆倒身亡老人親友稱,牽狗女孩是見狗可愛才把它牽出來玩。
若所說情況屬實,女孩自作主張牽狗,狗主人并未委托,對于狗主人而言,就是“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對此,《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也就是說,受害老人家屬可直接找女孩的監護人承擔責任,也可找狗主人承擔責任;狗主人賠償后,可回頭向女孩的監護人追償。
賠償大致包括搶救的醫療費(按發票報銷)、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而根據當地的相關收入數據計算,其數額應該不超過20萬元。
發生這樣的意外,是誰都不愿看到的。此案也警醒更多人,嚴格遵守相關養狗規定,或許,這樣的“意外事件”和相應的民事責任就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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