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洗錢”對大多數人來說可能只在電影里看到,一群有組織的犯罪團伙將大額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通過各種途徑進行“洗白”。其實不然,“洗錢”可能就發生在你身邊,可能在不經意間、或許僅僅是一念之差,就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021年11月2日,岑鞏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陳某等人涉嫌犯販賣毒品罪、鄒某涉嫌犯洗錢罪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某明知其男友陳某販賣毒品,而提供其本人實名認證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幫助收轉毒資6次,涉及金額4680元,綜合其他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庭審中,鄒某表示認罪認罰,并當庭懺悔,本案將擇期宣判。
1.什么是洗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提供資金帳戶的;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跨境轉移資產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2.洗錢罪的法律后果?
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或因貪圖小利、或因一時疏忽、或因朋友間礙于情面不好拒絕,將個人微信、支付寶收款二維碼收款、銀行賬戶、信用卡等借給朋友的行為屢見不鮮,有人因此而掉進洗錢犯罪的陷阱,鋃鐺入獄、悔不當初。
在此,小編再次提醒各位公眾朋友:務必牢記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資金賬戶;不要用自己的資金賬戶為他人轉賬或提現;不要在網絡平臺泄露個人信息;不要幫助犯罪分子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應及時、主動報案,切勿心存僥幸,害人害已。(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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