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岑鞏縣人民法院天馬人民法庭和龍田人民法庭分別通過訴前調解程序妥善化解兩起婚約財產糾紛,避免兩對男女青年及四個家庭之間的矛盾升級惡化,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件一:
羅某與毛某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按農村習俗舉辦結婚典禮,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不到一個月,二人因種種原因產生矛盾,女方便獨自外出務工,期間一直拒絕與羅某溝通聯系,羅某為此感到委屈和憤怒。
羅某以舉辦婚禮花費訂婚禮金、彩禮、購買三金、開辦酒席等費用數十萬元為由,向天馬人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毛某返還“彩禮”禮金等費用。
毛某則認為,羅某在雙方交往時隱瞞了家庭重要情況,并在雙方共同生活后,對其缺乏關愛,造成自己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要求羅某退還陪嫁的“嫁妝”。
案件二:
鄧某與楊某經人介紹認識,2020年4月,雙方父母見面并商定“彩禮”事宜,并敲定了“黃道吉日”,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結婚典禮。
在共同生活初期,雙方比較恩愛,然而在同居一年后,因生活瑣事一拍兩散,如今因“彩禮”、“嫁妝”問題起訴至龍田人民法庭。雙方在法庭上爭執不下,對立情緒比較激烈,矛盾尖銳。
上述兩個案例中,承辦法官聯系雙方親屬到場核實了解基本情況后,結合法律規定和農村習俗,耐心釋法說理,多次與雙方當事人及家屬溝通,最終均達成調解協議:毛某返還羅某“彩禮”禮金60000元及三金首飾,羅某如數退回毛某“嫁妝”物品;楊某返還鄧某“彩禮”禮金20000元及三金首飾,鄧某退還楊某相應“嫁妝”物品。
法官說法:彩禮是按照一般的風俗習慣,由婚約一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向對方贈送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該司法解釋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但未明確具體的返還數額。故在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數額以及家庭收入水平、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把握予以判定。(楊權、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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