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期,岑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2起危險駕駛案件,事故發生過程類似,但結果迥異。
案例一:2021年7月某日晚,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與他人小車輕微刮擦,事故發生后張某離開現場。被害人發現后當即報警,后公安民警調查后便電話傳喚張某,張某主動到交警隊接受調查。經抽取張某血液進行鑒定,結果為血液酒精濃度135mg/100ml。經交警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經審理,岑鞏縣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鑒于張某案發后經傳喚能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綜合張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調查評估意見,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案例二:2021年8月某日下午,趙某駕駛小轎車在主干道某十字路口右轉時與前方停車等紅燈的小轎車相刮撞,造成輕微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害人當即呼喊,讓趙某停車,趙某不顧被害人呼喊,依舊駕駛車輛前行,后被被害人下車追上并攔停。民警趕到現場初步處理后將趙某帶到縣醫院抽靜脈血液進行鑒定,結果為血液酒精濃度229mg/100ml。經交警認定,趙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
經審理,岑鞏縣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的指控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同時事故發生后,趙某不顧被害人呼喊,依舊駕駛車輛前行,后被攔停,危險性較大。我院依法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且未適用緩刑。
以上兩個案例,后果類似,均只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但因二被告人事故發生后處理方式不同,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于違法犯罪的行為人,積極自首、坦白,爭取寬大處理,方是正途。
關于自首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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