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某某于2015年3月份向貴州從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2.5萬元。合同到期后,潘某某未能如期還款,從江農商行多次打電話、發短信并上門協商還款事宜均無任何效果,原告遂起訴潘某某至法院。
承辦法官決定利用送達文書的時間上門找潘某某進行溝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同時也對潘某某進行了一次法治宣傳教育。經過耐心協商,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該案的成功調解,是從江法院司法為民,踐行為民服務辦實事的一個縮影。同時,承辦法官親民為民的工作作風,嫻熟高超的調解技巧,也給雙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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