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張某某支付欠原告楊某某貨款12075.00元; 2.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 2019年5月份,被告張某某來到原告處購買水泥、鋼筋、紅板、磚共計12075元,張某某口頭答應會在兩三天內結清貨款,可后來卻不了了之。而后,在原告多次催促之下,被告張某某便寫下欠條,并承諾會在十日內還清貨款?扇f萬沒有想到,時限后楊某某再次聯系時,被告張某某就玩起來失蹤,直至今日也沒有將貨款付清。無奈之下,楊某某一紙訴狀將其告至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向被告張某某寄送的應訴材料、傳票等訴訟文書,都被其本人一一拒絕簽收,甚至還拒絕參加訴訟。
在庭審中,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法定程序后,合議庭休庭合議后認為,被告張某某經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盡管未到庭,但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支持訴訟請求,遂依法當庭宣判被告張某某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楊某某貨款12075.00元。拒不參加訴訟并不影響案件審理。
法官提醒:
“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受送達人本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即視為受送達人已收到了訴訟文書。
本案中,被告張某某本人拒絕簽收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此時,視為法院已依法對被告進行了傳票傳喚。”
一分鐘學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以下情形視為已經送達:
❶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
❷拒不提供送達地址;
❸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
❹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
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官提醒:
“被告拒不到庭,是其自行放棄答辯、舉證、辯論等相關訴訟權利,法院將會根據原告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若原告的證據能夠支持其訴訟請求,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會依法缺席判決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也將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一分鐘學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以下情形可作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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