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冉靜濤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服務管理對象財物;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冉靜濤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影響惡劣,性質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黃平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縣委批準,決定給予冉靜濤開除黨籍處分;由黃平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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