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文申請執行姜某茂等3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姜某茂等3人系一家人,與姜某文為鄰居。2020年2月1日,由于線路老化,姜某茂住宅發生火災事故,火勢蔓延,燒至姜某文住宅。事故發生后,姜某文起訴至法院,要求姜某茂等3人賠償損失,經審理,法院判決姜某茂等3人賠償姜某文損失39792元。判決生效后,由于姜某茂等人拒不履行,姜某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姜某文在建造新房時,將建筑廢料堆放到姜某茂宅基地上,姜某茂等3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姜某文排除妨礙。2021年3月16日,兩個案件的審理法官與執行法官相互溝通,互相配合,到當事人居住的村里,現場組織雙方進行和解。和解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情緒激動,言語口角,劍拔弩張。經過審理法官與執行法官耐心的說服教育,從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角度出發,引導雙方將排除妨礙行為轉化為金錢賠償,最終民事糾紛案件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姜某文賠償姜某茂等3人5200余元,堆放在姜某茂宅基地上的建筑廢料由姜某茂等自行處理;姜某文賠償的款項與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抵扣,被執行人姜某茂等3人繼續賠償申請人姜某文34588元。由于姜某茂等人本身亦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履行能力有限,雙方在排除妨礙糾紛案件達成調解的友好氛圍中,達成執行和解,由被執行人在2021年3月底前先期支付5000元,2021年12月底再支付5000元,余下款項從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的分期履行和解協議。
通過兩個案件的調解與和解,將排除妨礙行為轉化為金錢賠償,避免了排除妨礙行為案件的后期執行問題,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減輕了法院的執行壓力,更促進了鄰里的和諧,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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