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被告人石某某系貴州省福泉市人,居住于麻江縣內(nèi)。2017年就曾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但其不思悔改,為牟取非法利益,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間,其與代某某(另案處理)、楊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相互糾集,通過安排駕校學員攜帶攝像頭、耳機、手機等具有發(fā)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其通過在考場外遠程指導參考人員在駕駛理論考試中答題的作弊方式,分別組織了陳某某、邰某某、許某某等人在三穗縣某駕校理論考試中作弊,并收取相關費用。2020年11月4日石某某在考場外的指揮車上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幫助參考人員在駕駛理論考試中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鑒于其屬累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綜合以上情節(jié),遂對被告人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考試作弊侵害的是國家的考試制度,此種行為還可能會誘發(fā)其他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考試作弊行為逐漸從個人行為向內(nèi)外聯(lián)合信息化、組織化方向發(fā)展,作弊涉及面更廣、防范難度更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各種利益鏈條,查處難度逐漸增大,但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對于考試作弊犯罪行為依然將嚴懲不貸。希望不管在任何考試當中,考生要誠信考試,拒絕作弊,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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