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系,文化和旅游部 12 日發布《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
意見稿指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當發現簽約網絡表演者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要求網絡表演者停止網絡表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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