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超時加班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超時加班 "話題引發熱議。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加班費案件,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 28 萬余元加班費。
2001 年 8 月起,阿東(化名)進入廈門某船只停泊點擔任值班管理員,主要負責船只登記、打掃衛生、看管資產等工作。阿東說,他 24 小時在崗,吃住都在停泊點,其間若要離開,阿東就向站長報備,找人來頂班。據阿東介紹,在停泊點工作近 20 年,他僅因父親過世、兒子結婚等重大事情請過假。
2020 年 4 月 29 日,單位通知阿東,因停泊點搬遷,2020 年 5 月 1 日起就不需要人來看管了,阿東失業了。近 20 年來,阿東的月工資從 700 元漲到 3000 元,但除了部分法定節假日有加班工資外,阿東平時的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等均無落實。
阿東起訴了單位,請求法院判令確認 200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1 日他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判令單位支付平時延時加班工資、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近 170 萬元。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從阿東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可認定,雙方自 2001 年 8 月 20 日起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過阿東主張的 19 年勞動關系未獲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阿東出生于 1951 年 8 月 24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已年滿 60 周歲。2001 年 8 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期間,雙方形成勞動關系;2011 年 8 月 24 日之后,阿東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不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所形成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阿東只能要求勞動報酬的給付。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定按 150% 的工資報酬支付工作日延時加班費用,按 200% 的工資報酬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用,按 300% 的工資報酬支付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加班費用。其中,按每天加班 5 小時計算平時延時加班工資,按每天加班 13 小時計算周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阿東 2001 年 8 月 20 日至 2011 年 8 月 24 日平時延時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共計 28 萬余元。
用人單位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