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大學一年后,00 后被開除學籍。學生不服,起訴高校!
據上觀新聞報道,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公布了一則裁定: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高中就讀于衡水一中
卻違規在貴州參加高考
中國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2014 年 9 月,14 歲的王某某戶籍從河北省秦皇島市遷至貴州省貴陽市,于次年考入貴陽一所高中,并進行了學籍注冊。
但是,他沒有在這所高中就讀,而是前往衡水一中學習。直到 2018 年 1 月,高考前最后一學期才回到貴陽。按照貴州省相關規定,王某某高中期間未曾在省內連續就讀 3 年,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
但王某某在高考報名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違規獲取了貴州省高考資格。王某某的《貴州省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表》" 個人簡歷 " 一欄,填寫為 "201508 — 201806 貴陽市 XXX 中學 "。
2018 年 6 月,王某某取得高中畢業證,并于當年 7 月被復旦大學錄取。
入學一年,被高校開除學籍
王某某入學一年后的 2019 年 9 月 19 日,復旦大學收到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的通報,指出王某某存在的違規行為,建議復旦大學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取消王某某的學籍。
復旦大學隨即展開調查,衡水一中出具了情況說明,確認王某某于 2015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在衡水一中就讀。在聽取了王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后,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復旦大學于 2020 年 1 月 9 日作出《關于取消王某某學籍的決定》。
王某某不服,將復旦大學告上法庭。
法院: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 ( 四 ) 項規定,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 ( 二 ) 項也提到," 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 行為,應當如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其中,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就在于是否存在 " 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 " 的情形。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王某某是否填寫有關衡水一中的學習經歷,將直接改變高考報名的資格審查結果。因此,王某某填寫的信息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復旦大學作出被訴取消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據此,法院判決王某某敗訴。
王某某不服,上訴于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某仍然不服,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被駁回。
衡中校長兒子 " 高考移民 " 引熱議
不久前,衡水中學校長兒子 " 高考移民 " 到西藏的消息,引發熱議。
西藏阿里地區教育考試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河北衡水中學校長郗會鎖之子郗某某因郗會鎖援藏未滿三年,其子雖具備西藏戶籍,但不符合報考相關政策,已取消郗某某高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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