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年前,東華大學研究生二年級學生郭宏振在實驗室內做實驗時不慎發生爆炸,造成他雙眼、面部嚴重受傷。郭宏振認為,東華大學沒有按照要求告知學生要佩戴護目鏡等安全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9 日從該案二審判決書獲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東華大學的上訴,維持其需賠償郭宏振 162.9 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做實驗時發生爆炸致傷殘
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
2016 年 9 月 21 日 9 時許,按照導師要求,郭宏振在東華大學松江校區四號學院樓 4114 實驗室內,指導兩位研一新生進行氧化石墨烯制備實驗。10 時 40 分許,郭宏振在示范如何向裝有濃硫酸的錐形瓶內添加高錳酸鉀時,突然發生爆炸。事發時,三人均未佩戴護目鏡,也沒有在通風櫥內拉下安全門,導師、安全管理人員等均不在實驗室內。
經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鑒定,郭宏振右眼盲目 5 級,左眼重度視力損害,構成四級傷殘;面部增生性皮膚瘢痕形成,構成十級傷殘;張口受限Ⅰ度,構成十級傷殘。
郭宏振認為,學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大責任,遂將東華大學告上法庭。
一審后,學校不服提起上訴
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負有教學責任的校方和教師,有義務明確教授實驗的具體步驟、注意事項及危險后果。本案中,郭宏振的導師僅是口頭提醒學生 " 注意安全 ",卻沒有詳細說過危險點,在明知學生未佩戴護目鏡、未拉下安全門時,也沒有作出提示。東華大學明顯違反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發現并制止郭宏振違規帶教,未告知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識和安全防護措施,未針對實驗的危險特性提供護目鏡等防護用具,未有效履行實驗室安全管理職責,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東華大學賠付郭宏振 162.9 萬余元。
東華大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東華大學認為,郭宏振受傷系其在實驗時操作不當引發,并非學校老師或其他人員造成,因此學校沒有任何侵權行為,請求改判減少賠償責任,表示愿意依照公平原則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學生屬輕微過失,學校屬重大過失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即使郭宏振曾成功完成實驗,他仍是一名在校生,不具備指導他人實驗的充分條件。本案中,作為實驗責任人的導師卻將自己身上的重要職責下放給一個在校生,未能盡心指導實驗關鍵節點的危險性。東華大學未能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對校內規章制度執行不到位,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本案中,郭宏振受傷與其操作不當確實有一定的關聯。但考慮到導師未明確告知實驗的危險性、實驗室也沒有配備必要的護目鏡等事實,法院認為:
郭宏振在事故中僅是未關注反應體系的溫度,為一般過失,且屬于輕微過失。
東華大學則違反了國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關實驗室安全制度,屬于重大過失。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據此,上海一中院于今年 9 月 29 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東華大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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