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該案二審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澎湃新聞從小施的父親施先生處獲悉,該案未當庭宣判。
小施的父親提供的法庭筆錄顯示,本庭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主張兩被上訴人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侵犯了消費者和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公平和平等交易權、人格尊嚴權、財產方面的權利有無事實依據。
上訴方認為,小施在乘坐列車時被列車工作人員要求測量身高、補足票款的行為為強制交易!段闯赡耆吮Wo法》第45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對公共鐵路交通依法享有免費或優惠政策。
而被上訴方辯稱,上訴人自愿選擇乘坐案涉列車,正是雙方在此基礎上成立的平等公平交易的權利。《民法典》明確規定旅客應支付票款是消費者應盡的義務權利,鐵路方履行該權利,不存在強制性交易行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而上訴方主張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5條規定自2021年6月1日生效,所以不適用該法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5月,施先生為當時11歲的兒子小施買了高鐵"兒童票",票價26元。因小施身高超過1.5米,他們到站后,小施被要求補成人票價差額部分26元。
施先生認為,"以身高論票價"的規定不合理。此后,小施作為原告,將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公司、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公司告上法庭,該案一審于今年2月開庭審理。
今年10月12日,施先生收到合肥市包河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施某系未成年人,2008年出生。2019年5月10日至11日期間,其父親使用原告二代身份證號為其購買了安徽銅陵站至合肥南站的往返動車旅客車票,票面載明"孩網折",單價為26元。
2019年5月11日,原告乘D5660次列車前往合肥途中,乘務人員要求其出示車票,后認為原告身體超高需要按成人票標準補票,要求對原告進行身高測量,當時原告提出異議,測量未果。待列車到達合肥南站后,車站工作人員對原告進行了身高測量,測量結果為原告的身高超出兒童票1.5米的上限標準,工作人員讓原告補足了成人票價的差額部分26元,同時收取2元手續費。
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對未成年人"以身高論票價"的行為不但有悖于《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原則和規定,而且強迫原告進行身高測量,屬強制交易,該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身心等諸方面的損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退還票款、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所謂的強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首先,原告通過網絡購買D5663次車票系自愿行為,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到威脅等強迫其接受服務的行為;其次,原鐵道部于1997年發布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該《規程》的法律屬性系國務院部門規章,其中第十九條規定,身高在1.2-1.5米的兒童可以享受半價客票,超過1.5米應買全價票。本案原告年齡雖未滿十八周歲,但身高已經超過1.5米,按《規程》應當購買全價票;第三,被告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在列車到站后,對原告進行身高測量,繼而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補足車票差額,系正常履行職務行為,不屬于強迫交易,故原告的此項訴請,不予支持。
判決書顯示,關于被告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是否存在侵權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首先,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對原告進行測量身高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次,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工作人員在給原告測量身高的過程中存有不當行為,或者實施了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傷害原告人格尊嚴等行為。因此,被告工作人員測量原告身高的行為并未構成對原告人身權利的侵害。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D5663次列車工作人員存有違法侵權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案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其主張的侵權賠償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0月25日,施先生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以身高論票價"的規定有望改變。據央視新聞客戶端10月31日消息,近日,國家鐵路局發布關于《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稱,鐵路客票兒童票擬將由身高劃分改為以年齡劃分,實行車票實名制,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的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年滿14周歲的兒童,應購買全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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