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平庭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同年11月5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1月20日補查重報)。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晚23時許,被告人陳平庭獨自閑逛至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蔬菜公司家屬院附近,因接受被害人周某某招嫖,入住該院3單元3-2“法治賓館”二樓405房間后,周某某便為被告人陳平庭介紹被害人賈某某為陳提供賣淫服務。被告人陳平庭與被害人賈某某發生性關系后,雙方因嫖資問題發生爭吵,陳平庭赤身拿出先前放在床上的水果刀割傷賈某某頸部,賈某某隨即出門呼救,周某某聽見呼救聲后小跑上樓,陳平庭又持刀迎向上樓的周某某,將周腹部捅傷。賈某某借機下樓逃跑,陳平庭立即追趕,過程中二人一起摔下樓梯,陳平庭再次用水果刀猛割賈某某喉部致其倒地。此時周某某從樓梯上下來,陳平庭又持刀刺向周某某并試圖割劃周某某喉部,周某某用手捂住喉部進行遮擋,陳平庭遂持刀多次錐刺周某某腹部致周負痛將手拿開后,陳再次猛割周喉部,致周某某倒地。經鑒定,被害人賈某某符合銳器捅、刺、切割頸部致左側頸內靜脈斷裂、頸總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銳器捅、刺、切割頸部致左側頸內靜脈斷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陳平庭持刀返回房間,清洗身上血跡后穿上外套、褲子和賓館的拖鞋,持刀逃離作案現場,并在南大街東風路口處搭乘出租車逃向南兩高速北固在建互通附近一山坡上進行藏匿。2019年6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陳平庭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陳平庭案發時未發現有重性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電話報警接處警綜合單、通話清單、陳平庭手機內提取照片截圖、境內旅客住宿信息表書證;
2、證人張某某、劉某甲、吳某某、劉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平庭的供述與辯解;
4、南川公鑒(電物)[2019]553號檢驗報告、南川公鑒(病理)[2019]30-31號鑒定書、渝公鑒(DNA)[2019] 3485號DNA檢驗報告、重醫大附一院司法鑒定中心[2019]精鑒字第12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辨認筆錄、提取筆錄、人身檢查筆錄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平庭故意以暴力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極其殘忍,并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平庭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毅磊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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