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身份信息辦一張銀行卡及配套的電話卡就可以得到500元至1000元的報酬。”這樣“輕松”的賺錢方式,讓陳某甲、錢某、潘某、陳某乙最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近日,鎮遠法院集中宣判了四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被告人陳某甲、錢某、潘某、陳某乙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八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處3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金,同時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2020年,被告人潘某、錢某、陳某甲、陳某乙為了“蠅頭”小利,在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以本人名義辦理的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出售給他人,被不法分子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支付結算。其中,被告人陳某甲出售銀行卡1張,支付結算金額12萬余元,被告人錢某出售銀行卡3張,支付結算金額14萬余元,被告人潘某出售銀行卡2張,支付結算金額42萬余元,被告人陳某乙出售銀行卡3張,支付結算金額47萬余元。
鎮遠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錢某、陳某甲、陳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資金賬戶用于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中錢某、陳某甲有自首情節,潘某、陳某乙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綜上,結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切勿貪圖小利,千萬不要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及身份證等信息,防止他人用于洗錢、電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提高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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