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被告何某因不滿鎮遠某醫院對其妻子住院收費的金額及明細,在抖音APP上發布原告醫院亂收費,并呼吁群眾不要去原告醫院治病的短視頻,該視頻得到多人轉、贊、評,對原告醫院名譽產生一定負面影響,原告醫院就此提起本案訴訟。考慮互聯網信息傳播的迅速性和醫患糾紛的特殊性,承辦法官在立案的第七天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原告醫院對收費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后,經釋法析理,最終達成由被告何某自愿在抖音APP上發布澄清聲明,原告醫院放棄其他經濟賠償的調解協議。在法官的見證下,何某當庭發布澄清聲明,一場因短視頻引起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隨著電腦、手機的迅速普及,當今社會已經進入以個人傳播為主的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發聲源,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也須尊法守法,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無中生有,造謠中傷,否則今天鍵盤一點,明天責任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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