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該院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237件,較上年同期下降24.07%,訴前委派各類調解組織調解糾紛683件,調解成功率89.55%,為涉訴群眾節約訴訟成本140余萬元,大量糾紛在訴前得到妥善化解。
搭建3個平臺
岑鞏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黨對訴源治理工作的領導,積極推動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訴源治理工作格局,積極主動向縣委和縣委政法委請示匯報,爭取支持。2021年3月,由縣委平安建設領導小組下文,成立了岑鞏縣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2021年6月,以縣、鄉(鎮)、村綜治中心實體化運行為契機,成立岑鞏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與縣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合署辦公,從縣委政法委、縣法院、縣司法局、縣公安局、縣信訪局、縣住建局抽調7名調解經驗豐富、善于做群眾工作的干部入駐(其中縣法院抽調工作人員2人,其他5家單位各抽調1人),明確了辦公地點、經費保障,負責縣城及周邊人民群眾到該中心申請解決的糾紛以及縣人民法院指派給該中心的訴前案件的調解,并指導和協調鄉鎮綜治中心接收縣法院各人民法庭指派訴前案件的調解,實現矛盾糾紛分流化解。涉及相關行業的,該中心將矛盾糾紛按照類別分派至縣級各行業調解組織,在全縣起到訴源治理的統籌協調作用。同時,以3個鄉鎮派出人民法庭為依托,在非人民法庭所在地鄉鎮、人口較多行政村、易地移民搬遷點設立15個法官工作站、45個法官工作點、7個郵政便民訴訟服務中心,結合各鄉鎮、街道、村綜治中心的分布情況,按照鄉村治理“一中心一張網十聯戶”工作機制,在每個鄉鎮、村的綜治中心成立調解組織(每個小組明確一名聯絡員),以現有的3個人民法庭為主體,按轄區對鄉鎮綜治中心指派訴前案件調解并提供訴源治理工作指導。村級綜治中心負責該村的簡易矛盾糾紛調解或協助法官調解,同時負責矛盾糾紛線索排查,將掌握的情況和未調解成功的案件上報鄉鎮法官工作站的聯系法官,由鄉鎮綜治中心與人民法庭對隱藏矛盾進行預前研判和再次組織協調,調解不成的,及時立案化解,打造全方位、立體式的訴源治理網絡。
2021年,縣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正式運行以來,共接收縣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指派訴前案件683件,調解成功并司法確認381件,經做當事人工作或協調處理后主動放棄訴訟142件,為全縣訴源治理工作作出了積極貢獻,解決了一系列糾紛,減輕了人民群眾的訴累,得到了人民群眾的好評。各法官工作站點及村級調解組織共調解案件(含協助人民法庭調解)175件,約占縣人民法院所轄3個人民法庭受案數的三分之一,基層訴源治理工作成效初顯。
建立3項制度
2021年5月,經縣委政法委批準,縣法院制定印發了《岑鞏縣萬人成訟率綜合考核辦法(試行)》,將訴源治理工作納入全縣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年終績效目標考核范圍,對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參與訴源治理工作成效按季度考核通報,壓實矛盾糾紛前端治理責任,推動基層組織、行業主管部門與政法機關建立更加緊密的共建共治關系,共同開展訴前調解、法制宣傳、重大敏感糾紛和易激化矛盾提前介入等工作,形成多方參與的矛盾糾紛化解格局。制定印發了《岑鞏縣人民法院民商事糾紛委派(委托)調解辦法》,明確了委派(委托)案件范圍、流程及期限,明確專職法官與縣綜治中心、各行業主管部門及調解組織的日常工作對接,實現調解指導、司法確認、登記立案、簡案速裁和涉訴信訪接待等訴訟服務工作的暢通、快速、無縫銜接辦理。制定印發了《岑鞏縣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調解速裁及小額訴訟實施方案(試行)》,明確了以“2+2+2”(2名員額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書記員)民商事審判經驗豐富的干警為主導、“3+1+1”(3個鄉鎮法庭員額法官+1名立案庭法官助理+1名審管辦主任)協辦的速裁團隊,專門負責簡案審理和司法確認工作,對分派到各調解組織訴前調解不成功的案件,及時立案審理,對訴前調解成功當事人要求進行司法確認的案件及時進行司法確認,保障群眾對調解的有效性,打通了訴源治理與訴訟裁判的通道,保障各調解機構運行順暢。
2021年,岑鞏縣人民法院速裁團隊共受理各類案件537件,采用繁簡分流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380件,簡易程序適用率為93.86 %,平均審理天數為29.84天,實現了訴前調解與人民法院的快審快結的有效銜接。
創新3項舉措
積極開展民商事糾紛調解前置工作,對于婚姻家庭糾紛、人格權糾紛、侵權責任糾紛、相鄰糾紛、物業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等適宜調解的案件,未經相關調解組織調解而直接起訴到縣法院或人民法庭的,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訴前調解“不收費、程序少、不傷和氣”等優勢,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同意后,及時將案件移送縣綜治中心、行業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開展訴前調解工作。委派調解以一個月為限,如到期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相關調解組織、調解員應及時將案件材料及調解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退回委派法院(法庭),由委派法院(法庭)登記立案審理。如當事人要求再增加調解時間的,調解時限可適當延長,委派調解的時間不影響訴訟時效,不計入審理期限。大力開展司法確認工作,對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各方當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確認的,法院著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否明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經審查調解協議有效的,予以司法確認;有違上述要求的,指導重新調解對協議進行修正,不輕易裁定不予確認,激發調解組織、調解人員開展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大力推進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應用,通過微信公眾號、LED顯示屏、公告欄等方式宣傳推廣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功能,同時為縣綜治中心配備3臺在線調解平臺終端,確保法院委派調解、委托調解、申請司法確認、申請出具調解書等數據信息均通過該平臺運轉,以信息化手段提升調解工作的現代化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正式運行以來,共通過調解平臺向各單位和調解員指派訴前調解案件683件。(嚴進、周慶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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