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通過聊天軟件在網上認識一位昵稱為“某豆”的人,在聊天過程中,“某豆”告知楊某幫助轉賬可以提成。在“某豆”的教唆指導下,楊某先后將身邊朋友李某、陳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共計70余個賬戶提供給“某豆”,并依照“某豆”的安排幫助轉賬,涉案流水190余萬元,楊某非法獲利1萬余元。據調查,涉案款項系電信網絡等犯罪活動的贓款。案發后,違法提供賬戶幫助轉賬的李某、陳某等人非法獲利均已被公安機關沒收,且受到相應處罰。
綜合全案犯罪情形以及被告人楊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岑鞏縣人民法院當庭進行宣判,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手機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楊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1. 什么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我們日常生活中應注意什么?
首先,不要聽信網絡上所謂刷單、轉賬提成等能輕易賺錢的消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天上不會掉餡餅;其次,保管好自己的手機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等,不能外借!不能外借!不能外借!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最后,推薦下載“國家反詐中心app”,來電預警、報案助手、身份核實、風險查詢、反詐案例等應有盡有。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