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被告石某某到岑鞏縣某燈具店購買照明燈具,賒賬2萬余元。經原告方多次催告,被告石某某于2019年10月支付了部分貨款,但仍有1.4萬余元貨款未付。原告多次索要仍未果,遂將其訴至岑鞏縣人民法院。
岑鞏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及時與原、被告進行了釋法說理和充分溝通后,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但考慮到被告人在外地,因疫情影響無法趕回,承辦法官采用網絡視頻方式在線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就還款事由達成一致意見,被告石某某承諾于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貨款。
在此,法官建議:做買賣,要講誠信,簡單事情簡單處理,否則將會被起訴到法院,增加自己的訴累,甚至成為法院的獵賴對象。(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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