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被告人馬某、湯某、羅某3人共謀后租車來到岑鞏縣城,由馬某找到經營窗簾生意的被害人老劉,以需要詳談定做窗簾事宜為由將老劉約出來,由湯某扮演收購金條的老板、羅某扮演出售金條的富商、馬某扮演中間人。取得老劉信任后,馬某表示可以10萬元從羅某處低價買進金條2條,再以18萬元的高價賣給湯某,從中賺取8萬元差價,但現(xiàn)在資金不夠,誘騙老劉拿出現(xiàn)金4萬元用于購買“金條”。老劉拿錢后,馬某將“金條”交給老劉,讓他將金條送給收購“金條”的湯某并收取18萬元,在老劉送金條的途中,3人依照事先約定悄然逃離。
案發(fā)后,經貴州省博物館對馬某等人用于行騙的金屬條進行鑒定認定,該“金條”金屬表面成分鑒定中未檢測到黃金成分,就連3人用于詐騙的“現(xiàn)金”也是“冥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湯某、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分別判處馬某、羅某、湯某有期徒刑,同時判處罰金;犯罪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賠被害人;扣押在案的假金條、冥幣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不茍就、害不茍去,天上不會掉餡餅,世上也沒有不勞而獲,企圖一夜暴富發(fā)橫財誠不可取,努力奮斗才能夢想成真。而3被告人的橫財夢,也全部寫在刑法條文里。
小編提醒廣大群眾:遇到“好事”請仔細辨別,切勿輕易相信,避免上當受騙重蹈老劉覆轍,發(fā)覺情況不對,請及時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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