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違法、交通肇事被凱里經濟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依法暫扣的車輛,部分已超過法定期限未按規(guī)定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將該機動車送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志,所得價款上交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請相關車主自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有效憑證到凱里經濟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辦理、補齊相關手續(xù),逾期不來辦理的,依法處理。
凱里經濟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交警大隊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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