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賈某某因老家有老人過世,便駕駛自己的三輪摩托車從丙妹鎮(zhèn)大洞村前往大塘村吃酒。吃飯時,賈某某與共桌人吃飯、喝酒。酒后,賈某某駕駛自己的三輪摩托車從大塘村返回銀新社區(qū)行駛至從江二中路段時,感覺不能駕駛車輛后便停在道路中間,并趴在車上睡覺。當晚 23時 55分,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當場查獲還在車上睡覺的賈某某。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79mg/100m1。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tài)度較好,該院依法對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22年01月01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搭載王某某到從江縣城范某家吃飯、喝酒。當天下午 16時許,范某某又駕駛同一輛車搭載王某某由從江縣一橋轉盤方向往從江縣貫洞鎮(zhèn)方向行駛。16時45分,當車行駛至從江月亮灣路段處時,因所駕車輛爆胎停在路上,被巡邏民警查獲。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0.41mg/100ml。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tài)度較好,從江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21年8月27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賴某某獨自一人在家喝酒,后在其機動車駕駛資格被吊銷的情況下駕駛一輛小型轎車由其住處往從江縣城老街去吃粉,之后又駕車由從江縣城老街方向往從江北上方向行駛,凌晨 0時 50分,當車輛行駛至從江二橋頭路段處時,賴某某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0.48m8/100ml。被告人賴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從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這次是其第二次犯危險駕駛罪,本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同時,被告人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態(tài)度較好,從江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三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向法庭爭取從寬的處理的處理機會,對自身的行為作了深刻懺悔。
法官提示:自酒駕入刑以來,危險駕駛案件數量居高不下,請廣大的駕駛員,杜絕酒后駕車,珍愛生命,酒后切莫抱有僥幸心理,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落實在行動上,如視法律于不顧,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別是再次醉酒駕駛,將依法從重判處。(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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