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系同鄉同村人,且雙方有親戚關系。原告因生活中急需用錢,于2018年12月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登記在原告楊某名下的宅基地及舊房屋以20666元出售給被告,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房屋出售后,被告在原來舊房的基礎上進行了整改和新建,同時原告將宅基地證交由被告,但被告幾經周旋仍未能辦理宅基地變更手續。后原告反悔并主張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無效,要求被告退還宅基地及房屋,被告認為該口頭協議雙方系自愿達成,雙方應按約履行,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經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司法所多次組織調解,均未能解決。原告遂訴至法院。
從江法院接到此案后,考慮到雙方矛盾分歧較大,便迅速辦理立案手續。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以買賣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強制性規定,雙方達成的口頭買賣宅基地的民事行為無效,原告應退還被告購地款,被告應退還原告宅基地,考慮到被告已在原告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原告應酌情補償被告部分損失。
本案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首先向當事人解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同時提醒雙方當事人,產生這一糾紛雙方均存在一定的過錯,給原、被告雙方均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最終雙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相互理解,達成一致調解意見,雙方握手言和,解開了困擾雙方多年的心結。(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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