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21年7月,周某與龍某口頭約定藥材買賣事宜,由龍某向周某提供藥材并負責運輸并交付到周某所在地,周某先支付定金,每次供貨的藥材款從定金中扣除。申請人周某支付定金后,龍某未向周某提供藥材。周某提起訴訟后,經法院確認,龍某需要支付周某貨款10000元,后因龍某不按期履行,周某于2022年5月5日申請強制執行。
從江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承辦法官電子送達了相關材料并多次聯系龍某,龍某均以手頭工作忙、因“新冠疫情”影響不能到法院為由拒絕履行。2022年5月9日,承辦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對龍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故出現了文中開頭一幕。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可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被執行人實施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白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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