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已經生效了,那我還需要去辦離婚證嗎?”
答案是:不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對婚姻關系的解除時間作出了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該條文規定了解除婚姻關系的兩種情形,一是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二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符合我國目前解除婚姻關系行政登記與司法訴訟并存的實際情況。本條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時間點是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
解除婚姻關系,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本條規定,在我國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合意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另一種是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的形式獲取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上述兩種途徑均產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效果,在法院領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后,不需要再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即離婚證、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在解除婚姻關系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從江法院 張一翔)